民法专题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认定与实证分析

日期:2022-09-28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认定与实证分析
柳旭冰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至关重要的何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本文通过结合审判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因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财产保全  错误  过错  损害赔偿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依据财产保全申请提出的阶段不同,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根据启动程序的不同分为依申请财产保全和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实践中基于对错误保全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较少,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财产保全错误的类型
1.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撤诉。该两种情况一般应视为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全对象错误。财产保全范围应当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是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主观原因错误的保全案外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该两者需通过法院最终生效判决来确认,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意味着其财产保全申请失去应有的基础,应认定具有过错。
4.驳回部分诉讼请求。有学者认为,不论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还是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没有合法的理由,均应认为具有过错。笔者认为,判断该种情形,应结合主、客观判断,主观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客观方面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因等综合判断。一般来说,申请数额与实际判决金额相差不大的,不应当认定有过错。

三、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主要争议
错误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本质上看属于侵权行为,认定是否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应从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方面考虑。
司法实践中,主要就认定过错以及确定损失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通过搜索案例,在无讼数据库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找到浙江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作出的二审判决共计92篇,其中以前者为搜索条件的相关案件有4件,以后者为搜索条件的相关案件有88件。通过浏览上述案例,结合争议焦点,归纳司法裁判口径如下:
(一)如何理解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
错误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争议,主流观点认为适用过错原则,理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故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现行法律未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行为进行上述明文规定,故其应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而如何理解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详见表1所列:

认定财产保全错误主要裁判观点
序号 地区 案号 判决观点
1 衢州 2014)浙衢民终字第117 不以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为前提,即不存在保全对象错误、保全数额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等情况,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认为有过错。
2 湖州 2017)浙05民终975 申请保全的数额、实际查封的数额与法院判决最终支持的数额存在重大差距,认为超额保全行为存在过错。
3 绍兴 2013)浙绍民终字第1431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终审法院的支持,其依据诉讼请求范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实体上是正确的、合法的,否则属于错误保全申请。
4 绍兴 2013)浙绍民终字第257 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故应认定存在过错。
5 杭州 2017)浙01民终344 不能因为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就认定申请人基于诉讼请求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过错。
6 杭州 2016)浙01民终539 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且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过错。
7 杭州 2017)浙01民终6801 虽然前案撤诉结案,但在该案中,起诉时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提出财产保全,已尽合理义务,故申请财产保全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属适当。
8 宁波 2016)浙02民终2593 应当要求保全申请人履行审慎保全的义务。通过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判断申请人保全是否错误,对于完全败诉及保全后无正当理由撤诉的,认为存在过错。
9 宁波 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836 申请人在多次起诉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之后又撤诉,使案件进行财产保全的目的落空,显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10 宁波 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213 明知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仍按照诉讼请求足额保全,超额部分存在过错。
11 台州 2017)浙10民终191 对诉讼性质的判断、认识与司法机关的认定不一致,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认为无过错。
12 温州 2016)浙03民终3150 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意味着在该案中被申请人无需以其财产履行判决义务,财产保全也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存在过错。
13 金华 2017)浙07民终3782 通过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诉请,认定有过错。
14 衢州 2013)浙衢民终字第389 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认定有过错。

通过表1我们可以得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之判定标准有如上观点。其中,对于部分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时如何认定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衡量标准。第一种观点认为,从保护当事人诉权来看,当事人的诉求与裁判结果存在差距亦属诉讼之常态,诉讼保全带来的损失也是合理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另,财产保全程序不同于实体审理,申请保全数额超过法院支持数额并非当事人能够预见,因此,不宜认定败诉或超额保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根据当时的事实以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且尽到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就不应该认定有过错。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设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同时不能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对诉讼结果有一定的预判,履行审慎保全义务,承担必要诉讼风险。该种观点对于申请人的审慎义务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如何确定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存在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 若无损害亦无赔偿可言。笔者通过列举以下保全对象情形,结合考量因素综合确定损失,详见表2所列:

财产保全损失赔偿方法
序号 地区 案号 保全对象 考虑因素
1 湖州  2016)浙05民终1708 煤炭 煤炭价格的变化、煤炭的发热量损失程度、申请人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2 湖州 2017)浙05民终975 银行存款 相应款项贷存款利息差额为基础确定。
3 绍兴 2017)浙06民终279 房屋 保全行为未在房屋门口张贴封条,不影响对房屋的出租,租金的损失不予支持。
4 绍兴 2012)浙绍民终字第1280 银行存款 申请人过错程度,相应贷款利息。
5 绍兴  2015)浙绍民终字第1145 营运车辆 支持营运损失及车辆折旧损失。
6 杭州 2013)浙杭民终字第1878 房屋 房屋被查封后,不影响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申请人需证明因保全行为限制了处分权后而受到损失。
7 杭州  2014)浙杭民终字第1516 银行存款 相应款项贷存款利息差额。为前案聘请了律师应诉,代理费属于其合理损失范围。
8 杭州 2018)浙01民终714 支付宝 《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用户对被冻结款项产生的任何收益不享有任何权利,法院支持贷款利息。
9 宁波 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192 机器设备 活查封对机器设备的日常使用无影响。
10 温州  2016)浙03民终3150 银行存款 不支持营业损失、利息损失(月息1.5%)、代理费支出。
11 温州 2015)浙温民终字第2585 银行存款 因借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予支持赔偿借款利息损失。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均为财产损害,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损失的认定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保全造成财产的损毁、贬值,如表1所列保全煤炭。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即对于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如银行存款的利息、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直接损失系因申请保全错误所造成,理应赔偿。间接损失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原则等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鉴于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赋予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亦注重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时要以平衡各种诉讼利益为基准,从多维视角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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