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

社区矫正功能的再认识

日期:2022-09-28
社区矫正功能的再认识
曹小明
摘要:社区矫正具有替代、宣示、惩罚、规训功能,其中规训功能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功能,也是其实施的最重要原因。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原因是由于其核心功能规训,对这种权力运作方式下矫正对象的困境保持关注,对温情化的体制力量保持时刻的警醒,比起简单地将社区矫正划归到人权的进步上,更有助于保护矫正对象的权益。
关键词:社区矫正;功能;规训
Re-understandingtheFunctionofCommunityCorrection
Abstract:
Substitution, declaration, punishment and discipline are the four main function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which discipline is the core function.  It is importa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orrection objects to recognize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s due to its core function discipline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edicament of the correction objects under this power operation,and be skeptical of institutional forces,rather than to simply attribute community corrections to the progress of human rights.
Key WordsCommunityCorrection; Function; Discipline

我国的社区矫正,指的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功能被定位为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进行社会化的矫正,促使其回归社会。
一般认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替代监禁这种过于严厉的刑罚方式,通过社区力量帮助矫正对象复归社会,这种比之监禁更为宽缓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文明进步的结果,这个过程中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诚然,相对监禁,社区矫正是一种更缓和的处遇,但它有着其它面目更为冰冷的功能,它是否真的是人权思想的胜利,还难以盖棺定论。
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其存在主要是为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服务。德国的刑事政策学家李斯特最早系统提出教育目的刑事政策主张,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改造犯人,这个目的实现过程为:将犯人按其反社会的危险程度分为偶犯与惯犯,偶犯与能够改造的惯犯通过改造教育复归社会,不能改造的惯犯则与社会永久隔离,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1]。这与今天社区矫正的操作过程已经很类似:对犯罪人定型,再分别采取隔离(永久或暂时)与社会化改造措施。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置于社区,期待通过改造他的思想使他成为一个“温顺”的人来保护社会,未必比囚禁他的肉体一定时期更为人道。社区矫正改造、教育的功能有更深刻的含义。总的来说,社区矫正的功能可以概括为:替代、宣示、惩罚、规训。
一、 社区矫正的替代功能
社区矫正的替代功能是指,作为监禁的替代方式,社区矫正避免了监禁带来的恶习感染、自我降格、监狱化、沉重的财政支出等不利后果。
监禁的第一大负面作用,是集体生活带来的恶习感染。模仿理论认为,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注意并记住其他人的行为,并将记忆转换为行为。一个人交往的人限定了他所学的行为类型。监禁过程中,罪犯被动地与其他罪犯同处一个空间,限定了其所能学到的行为类型。而恶习一般是能短期内带来满足的、容易习得的行为。在监狱内,罪行重、犯罪手法高明、力量强大的罪犯往往受到崇拜,容易对周围的人施加影响,作为示范者存在。这些因素导致短期自由刑备受批评。社区矫正通过将罪犯置于社区那些守法的公民之中,使其交往的对象变为普通人,从而避免罪行轻微的罪犯染上恶习、再实施新的甚至是更严重的犯罪。
除了习得恶习之外,进监狱对监禁对象来说是一件具有重大象征意义的事件,被监禁的人因为这个事件,很可能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自我降格,在出狱后将自己定位为“越轨”者,因此更容易“越轨”。社会学家布鲁默认为,人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自己的理解,并做出决策[2]。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标签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取决于社会如何定义它——当社会将某些行为认定为犯罪,并通过一定的标识将其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行为人可能会进行更严重的犯罪。而刑罚的宽缓化有助于避免刑罚执行对象被贴上负面的标签[3]。接受社区矫正,显然比被判监禁的“标签化”意味更轻,由此,一方面,社会大众给矫正对象贴上“罪犯”标签的可能性更小,另一方面,行为人认为社会视其为“罪犯”的可能性也更小。实际上,根据标签理论,即使行为人可能将自己的行为定义为犯罪,但只要社会不对其进行标签化,其再犯可能性也会减小。
监禁带来的第三大负面影响是监禁对象的“监狱化”。监狱化是指监禁对象对监狱文化的学习并将其作为自己生活习惯的过程[4]。监狱化与社会化是两个相反的过程,由于社会的文化规则与监狱的文化规则的差异,监狱化的罪犯在出狱后更难适应社会。这与刑罚的目的显然相悖:刑罚执行的本意是改造罪犯,使其社会化。为了使一位背离了社会的人社会化,竟把他放逐到一个与社会隔绝的封闭场所去训练,这本身就是违背常理的。也因此,二战之后,西方国家兴起了行刑社会化运动,各国开始改革自由刑执行方式,或采取开放式的行刑方式,如周末允许罪犯回家,或采取自由刑替代措施,如罚金刑。社区矫正也是其中一个应对措施。
最后社区矫正的监禁替代功能非常现实的一个方面是社区行刑的经济性。无论是恶习感染、自我降格还是监狱化,最终结果都是罪犯的再犯罪,除了使民众怀疑刑事政策的有效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国家需要再次甚至多次投入司法资源应对。随着犯罪率的上升,还有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是监狱人满为患,政府在监禁中投入的资源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采取监狱企业化、开放式行刑等方式被用来应对这个问题。实施社区矫正,一部分本由国家财政支出的费用,转移给了社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志愿者、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学校和所在单位。这些参与主体的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几乎不需要国家另外支出太多成本。2009年,全国平均每监禁一名犯人每年的成本已达18000元人民币[5],而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北京的试点地区,拨付的工作经费仅每名服刑人员每年200元至400元(其他大多数试点地区不超过这个数)[6]。虽然200元至400元不能覆盖每名服刑人员每年的所有成本,但据其调查报告,在如此之低的投入下,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5]
社区矫正的经济性功能的实现依赖社会公益力量的充分参与,在当前社区氛围较弱的情况下,是否真的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考察。首先,民众普遍认为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防卫社会的工作就完全由政府承担。其次,有刑事前科的人员往往会遭受污名化。污名化(stigmatization是指社会中一个群体认为某一个特定群体是有瑕疵的,对罪犯的污名化主要体现在将有前科的人员看成是道德败坏的。对罪犯的污名化,一方面使社区居民在接纳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即使这些人员是他们原来的社区成员——时存在抗拒态度,服刑人员在社区中可能也无法受到正常人的对待,还是受标签化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志愿者可能更愿意参与其他社会公益事务,如帮扶老人、贫困儿童等,而不是参与服刑人员矫正工作。
二、 社区矫正的宣示功能
监禁容易唤起对罪犯的同情,从而招致对政府刑事政策人道性的怀疑,尤其是在法定犯场合,罪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其遭受的相对严厉的自由刑难以获得认同,很容易引起民众的共情。采取较为缓和的社区矫正措施,政府可以向民众宣示其倾向于人权保障的立场,改革刑事政策、改善罪犯处遇的积极态度,以及给予社会治安环境良好的暗示。
严厉的刑事措施会造成恐慌和疑虑:是否因为治安环境恶化,所以已经需要采取这种严厉的措施了?从以前的“严打”,到现在的“专项治理”,每一次都使人感觉到某类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因而降低安全感。监禁以其严厉性、压制性、封闭性,给人以恐怖的想象空间,其达到社会防卫目的的路径是将罪犯隔离在一个专制的高压系统中,这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不把人当成手段,永远把人当作目的”的精神,不仅被监禁的罪犯感受到的是排斥、贬损,连旁观的人也为之动容——刑罚的威慑功能借此产生作用。毕竟,人身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基本的自由。社区矫正则以一种温柔的态度,不仅向罪犯和普通民众表明社会没有放弃犯罪的人员,而且是以接纳、宽容的态度,像医生治疗病人那样,帮助其克服其反社会性,改造其人格,甚至还帮助其获得生存技能,去除不良习惯,如赌博、吸毒等,以回归社会。国家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宣示其刑事政策的成功性,财政支出的效益性,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性,一举多得。
三、 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
即使是一种社会化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仍然可以给矫正对象造成一定的痛苦,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首先,根据《意见稿》第十二条,矫正对象需要接受一定的限制,如定期报到、限制活动范围、参加教育活动、会客限制、参加公益劳动等。其次,根据《意见稿》第二条,司法机关会向社区矫正实行地的居民宣告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这是对矫正对象的否定评价,矫正对象的声誉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再者,矫正对象并非一劳永逸地免除了监禁,这对矫正对象是一种精神压力。
尽管社区矫正似乎并不具有刑罚执行的一般外衣——无法从外表判断一位矫正对象正处于刑罚执行之中,但是矫正对象所在的社区了解这个事实,矫正对象自身也了解身处于“矫正”之中,如果再次触犯法律,会有遭受监禁的危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矫正对象处于普通人之间,比身处“同类”服刑人员之间,会更容易感到自我贬损。也许矫正对象比监禁对象身体更加自由,心理上却一样受到禁锢。
四、 社区矫正的规训功能
社区矫正的规训功能,指的是社区矫正通过限制措施,控制矫正对象的行为与思想,将其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的手段。规训是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使用的描述监狱权力行使方式的术语。从作用机制来看,这个词也适用于社区矫正。
和监狱一样,社区矫正同样通过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来完成规训[7]。监禁通过限制物理空间的形式(限制监室面积、用栏杆代替门墙等),利用狱警对囚犯、囚犯对囚犯、囚犯对自身的监视,达到对规训对象全方位无死角的控制。而社区矫正将物理空间扩大到整个社区,转而利用电子追踪设备(如上海市的电子手铐、四川省等地的定位手机)随时追踪矫正对象,这种电子监控比人工监控更高效[8]。社区居民加入规训过程,成为监视实施者[9]。司法人员不定期的到访,更促使矫正对象自我监视。
社区矫正在使用规范化裁决技术方面,甚至比监禁更具效力。规范化是指一种固定、分类技术,而裁决是对每一类人采取不同的处遇。害怕被监禁比已经被监禁更具有威慑力,因此社区矫正潜在的监禁后果成为社区矫正相对监禁最具优势的武器。在矫正对象可以选择遵守矫正规定,到一定期限恢复自由和违反规定,受到监禁时,对矫正对象的规训比监狱里的规训更为有效。在这个过程中,矫正对象为了避免受到监禁,无论是否出自真诚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国家就达到了和监禁同样的特殊预防目的,而且是以一种更低廉、看起来更人性化的方式。完成社区矫正后,不是出自真诚完成改造的矫正对象,仍然可能重新犯罪,无法复归社会。从这个角度来说,社区矫正不过比监禁更有效的权力安排。
社区矫正对象一开始就是分类后的结果,根据《意见稿》第二条,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人员。在社区矫正一开始,一般主管部门就会对矫正对象进行第一次规范化裁决,以决定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初始待遇。如北京市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就采取“分类管理”,在矫正开始阶段,根据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将其分为ABC三类,分别对应低、中、高不同强度的管理[6]。工作流程为:矫正对象接收两个月内进行调查,满两个月后进行测量、汇总、定类,满六个月后重新测量、调整[6]。矫正过程终点也是一次分类:不符合规范的矫正对象被投入监狱,符合规范的矫正对象得以重新获得自由。
规范化裁决也贯穿于整个矫正过程。仍以北京市为例,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结果,根据法律及《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271日施行),矫正对象会受到处罚、收监、减刑等不同的对待。这是“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等方针原则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孤立、打击少数抗拒教育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争取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促使他们积极接受教育矫正、转化思想的有效方法”[6]“区别对待”“孤立、打击”“促使”,正是规范化裁决的作用方式。这种规范化裁决尽管从技术上来说比起监狱的规范化裁决更为隐蔽,但也清楚地向矫正对象表明了对其进行惩罚的逻辑,从而使他们把不良行为和受到惩罚联系起来[10],达到认罪、悔罪、守法的改造效果。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置于社区中,除强制性规定外,还受到生活各个场景的动态规则的实时规范化,社会力量担任了裁决者。这些动态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中的规则,受到这种规范化裁决的矫正对象更容易复归社会。与监狱那种令人产生逆反心理的压制不同,这种社区化的规范化裁决非常温和,不容易引起矫正对象的反感,不过这种春风化雨的手段最终的目的仍然是规训矫正对象。
规训的第三种技术——检查,是结合监视与规范化裁决,控制规训对象[7]。社区矫正通过分类、考核、评估,把无形存在的规训展现出来,控制矫正对象,使其成为符合要求的“人”。当矫正对象符合一定的奖惩条件时,监管机构时收集证明材料,通过一定的流程,经过上级批准,书面通知矫正对象对其的处理。这种处理严重的话可能是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原关押机关执行收监。这一套评估模式正是一套行为-反应的检查过程,与监狱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并无二致[10]。在此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既是实现规训权力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完善未来规训知识体系的教程。
社区矫正的这种规训,和监狱是同质的,但比监狱的规训更为精密。从这个角度看,规训功能是社区矫正最为冰冷的一面,甚至是监狱在社会的重现,社区的每个人充当了狱警,矫正对象不过是另一种囚徒。在其他功能都突出社区矫正和监狱不同的特点时,规训功能强调的却是和监狱的相似。对比监狱,更为令人悚然的是,矫正对象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的境况,也不会产生反抗的心理,就主动接受了这种权力安排,和社区居民、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同,对自我进行规训——权力以无孔不入的方式,从驯服身体,到驯服“思想”,而相应的,权力对象从被强制,到自我强制。
五、 结语
社区矫正的规训功能,是其最核心的功能,也是其他功能的最终目的。矫正过程规训的不仅仅是矫正对象,还有参与这个过程的普通人员。社区居民在参与和目睹矫正对象的规训的同时,他们也时时对照这种规则检视自身的行为。监禁是一处浓缩的规训场所,而社区矫正是纳入了普通人和他们生活的场所的更大的规训系统。社区居民怀着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美好愿望志愿参与到这个系统中,最终却同样被这个系统改变——观察不仅改变观察的对象,也改变观察者。
将社区矫正加入刑法之中,被认为是对人权保障原则的回应,也是刑罚经济的选择[11],但是考察社区矫正的功能之后会发现,政府对罪犯采用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并非出于保护其人权的初衷,而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种更经济、也更有效的驯服手段。如果一味强调社区矫正的人道性,对其更深层次的内涵不假思索,只能使社区矫正“看上去很美”,无法真正改善矫正对象的生存境况。在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可能受到比监禁更为严重的伤害。尽量减小这种伤害的前提,是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原因是由于其核心功能规训,对这种权力运作方式下矫正对象的困境保持关注,对温情化的体制力量保持时刻的警醒。


 释:
①参见《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联合发布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121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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