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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遗产继承纠纷——遗嘱情形下遗产分割协议的功效
日期:2023-07-21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某(父)与张某某(母)系夫妻,两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即李某甲(原告一)、李某乙(原告二)及李某丙(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9日去世,李某某于2021年1月4日去世。夫妻俩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存款若干,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某。2014年5月29日,被继承人李某某及张某某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表明上述房屋在其去世之后将自己所有的产权份额均由李某丙一人继承。2021年1月17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签订《父亲遗产分割协议》,载明“父亲李某某于2021年1月4日病故,根据其生前2017年11月18日在某医院我们三子女都在场的时候表达的意愿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予他的三个孙子辈(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自的子女),生前因故未办,现只有按客观法定继承给其子女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同时,共同表示其生前存款及丧葬费等按照三股分割,以上无异议,并签名”。三人均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名。后李某丙以受胁迫为由对该协议不予认可,要求占有全部房产份额,李某甲、李某乙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思路
1.法律问题:李某甲、李某乙要求各占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且要求对方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遗嘱公证书中明确将各自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让由李某丙继承。
2.原因分析: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分割份额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父亲遗产分割协议》,但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4年5月作出的遗嘱公证书对我方十分不利,若《父亲遗产分割协议》存在无效情形,那李某甲与李某乙将无法获得房产份额。
3.解决方案:首先,李某丙虽根据公证遗嘱应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继承权,但其后在遗产分割时与李某甲、李某乙又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应视为其放弃自身权利,同意就自己应继承的李某某该部分的房产份额与李某甲、李某乙进行分割。其次,代理律师提交作出遗产分割协议时的录音及之后李某丙发短信给李某乙要求在协议书加上金额总数来往记录,以证明当时三方作出该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证明《父亲遗产分割协议》真实有效。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的房屋,由李某甲、李某乙各享有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李某丙享有三分之二所有权份额,三人各享有存款三分之一的份额。
点评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本案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的继承案件不同,在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的同时,继承人之间又签订了《父亲遗产分割协议》,在公证遗嘱与《父亲遗产分割协议》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案有争议的是如何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所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分割遗产之前。在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后,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份额本应按照公证遗嘱由李某丙继承,但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该遗产分割协议系李某丙对自身权利即自己本应继承的李某某部分的房产份额的处分和继承人对遗产继承的分割。依法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不能随意反悔。
从案件判决处理结果来看,三方对遗产的房屋及存款均获得了合理的分割,也实现了原告的合理诉求。
供稿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章卫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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